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国税发[2009]27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国税发[2009]2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6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9年度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所管辖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讲解工作,并安排专门人员尽快落实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二、对符合《办法》中A类和B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评定后,报市局审定。其他除存在《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以外的企业,市局将统一暂按C类企业管理。
三、各分局2009年度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审核评定工作须于2009年4月20日前结束,并将审核后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上报市局审批(内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外商投资企业上报国际税务管理科)。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