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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发[2009]27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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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国税发[2009]27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发[2009]27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国税发[2009]27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国税发[2009]2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6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9年度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所管辖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讲解工作,并安排专门人员尽快落实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二、对符合《办法》中A类和B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评定后,报市局审定。其他除存在《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以外的企业,市局将统一暂按C类企业管理。
  三、各分局2009年度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审核评定工作须于2009年4月20日前结束,并将审核后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上报市局审批(内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外商投资企业上报国际税务管理科)。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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