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