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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1]10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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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11]109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1]10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1]10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1]10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7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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