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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土”两税补充申报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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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1: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土”两税补充申报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土”两税补充申报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土”两税补充申报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6.20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进一步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努力打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现将补充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决定对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主动补充申报往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如超过规定期限(2019年12月31日)补充申报的,则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直接前往办税大厅受理,如网报系统可以补报的,纳税人可自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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