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36
  • Tax100会员 33650
查看: 914|回复: 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4]3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7-28 11: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函[1994]35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4]3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4]3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4]35号
  全文有效
  1994-11-21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邵阳市邮电局税款征收问题的请示》(邵地税函字[1994]第0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邮电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安装电话的业务收入,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一字第210号通知关于初装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已停止执行。
  二、邮电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收取的材料费。应并入其营业收入征收3%的营业税,不能直接冲减计税收入。
  三、邮电部门收取的各种名目的附加费、基金,如邮政附加费。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等,是以提供电讯服务为前提条 件而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规定,邮电部门收取的各种附加费、基金,应并入邮电营业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原营业税关于邮电部门的各项减免税规定,在新税制实施后已停止执行。
  四、邮电部门销售无线寻呼机(BP机)、移动电话(大哥大),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以全部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