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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税[2000]10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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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0]10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0]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单独核算其销售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二、增值税的免税审批由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办理;营业税的免税审批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县(市)国税局及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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