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31日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与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纳税期限通知》(惠地税发[2005]276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
时间:2016-05-31
来源:市局税政科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原因
目前,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各县(区)缴款期限不统一,存在多种情形。《公告》实施后,将全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统一规定为在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只需申报纳税1次,不仅可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而且将税款延后到12月31日前缴纳,还可以为纳税人节省资金成本。目前,我市从租计征房产税按月申报纳税,将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缴纳期限统一规定为与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可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方便纳税人。
二、调整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
三、调整内容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与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