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18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18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8.12.2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我市2018年度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自动顺延到2019年1月2日。请您妥善安排好申报及缴款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