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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5]4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住宅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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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1: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5]481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5]4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住宅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住宅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5]4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住宅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5]481号
  全文有效
  二分局:
  你局深地税二发[1995]6号《关于市住宅局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1995年市府办86号工作会议纪要,住宅局及所属单位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
  二、住宅局出售福利房、微利房(安居工程)的销售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三、住宅局的经营收入凡转入住房基金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转入住房基金的要征企业所得税;住宅局属下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未缴税款追征期除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按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处理。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和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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