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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2002]28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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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发[2002]282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2002]28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2]28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2]282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 州分公司十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所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在省辖市区及县(市)设立的营销服务部主要进行收取保费、收发保险单据、培训营销员以及 受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等业务。营销服务部不设立银行账户,不进行会计核算,收入和支出均由上一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进行核算。经研究,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上述公司所属营销服务部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调整:
营销服务部应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其上一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集中向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营销服务部应纳其他地方税收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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