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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税三[1989]71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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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1: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税三[1989]71号
文件名: 山东省税务局(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税三[1989]71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税务局(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鲁税三[1989]71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鲁税三[1989]71号
  全文有效
  1989年9月10日
  市、地区税务局:
  关于高等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省局[89]鲁税二字73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便字第8号和[89]国税地字第81号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再明确如下:
  对高等学佼和中、小学校用于校办工厂、商、招待所等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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