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及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
青财税[2002]001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及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
青财税[2002]001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4日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按权限报批后,可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统一纳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根据此规定,结合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区域内跨区、市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及财政分成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和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国税局、财政局批准后,可由总部实行集中统一缴纳;所得税由总部统一核算缴纳。
二、增值税集中统一缴纳后,影响的分店所在地财政利益,由市财政局在年度终了通过体制结算予以划转。
三、体制结算划转办法:1、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向市财政局提报总部和各分店的本年度财务报表、增值税缴款书以及其它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市财政局按各分店销售收入占直营连锁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各分店全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并据此计算分店所在区、市财政应分成数;2、划转办法,实行跨年度划转,即次年体制结算时,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地财政将上年度各分店所在地财政应分成数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对分店所在地财政按其应分成数分别给予补助。
四、对饮食、服务等连锁经营企业营业税的缴纳及财政分成,可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