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拆迁居民重新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农税[2008]8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拆迁居民重新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农税[2008]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28日
各区(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做好拆迁居民重新购房契税减免工作,经市局研究,就拆迁居民重新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居民重新购房契税减免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确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二、进一步规范对拆迁安置减免税的管理。
(一)按照税收征管属地化原则,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房属同一个区域的,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抵扣契税;拆迁居民因拆迁跨区(市)重新购置房地产的,由重新购置房产、土地坐落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负责直接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二)办理契税减免手续时,各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当地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拆迁资料,并严格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1.《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货币化拆迁补偿协议(原件)
3.银行专用拆迁补偿款存款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4.被拆迁房产权属证明文件(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公房承租单原件及复印件)
5.征收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拆迁居民重新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必须为被拆迁人本人,如申请人为其配偶的,需双方到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填写具结书。被拆迁房屋地址与拆迁协议署明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交当地派出所出具门牌变更证明。拆迁居民重新购房持拆迁补偿协议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只能使用一次。
(三)各级征收机关应建立完善拆迁居民购房减免契税分区(市)台帐,年底各级征收机关将拆迁居民购房减免台帐报原拆迁地征收机关审验,严格防范拆迁补偿协议造假及以同一拆迁补偿协议多次申请减免契税现象。
(四)各级征收机关应加强与各级拆迁管理部门的联系,对拆迁改造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从源头掌握拆迁补偿明细,切实加强对拆迁购房减免税的管理。
三、关于减免审批权限。契税减免管理实行分级审核、逐级备案制度,根据《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鲁财农税[2005]2号)的规定: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减免税额在1万-20万元(含20万元)的,报市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抄报省财政厅备案;申请减免税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区(市)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抄报市级财政征收机关备案。各区(市)财政必须严格执行契税征管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控制减免税。
四、对拆迁居民跨区(市)重新购置房地产的,各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相关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