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公示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公示
全文有效
2007年11月30日
为加强我市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控制纳税人低报计税价格,偷逃国家税收,堵塞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征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税收宏观调控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房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我市市内四区房产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查评估,在此基础上,经上述三个部门研究,拟定了市内四区住宅(不含别墅)房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房产交易环节计征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计税价格的最低限价,凡是纳税申报低于同小区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现对拟进行公布实施的市内四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
公示日期:2007年12月 3日-12月9日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市财政局:
电话:(0532)85855996
电子邮件地址:qdsczjnsc@sina.com
市地税局:
电话:(0532)83870257
电子邮件地址:xuxiaohu@qdds.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