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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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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20日
  驻青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我市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涉及能源、交通、工程、农业、纺织等国务院确定的16个关键领域的驻青重大技术装备企业,认真分析研究企业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及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进口情况和现行进口税收政策对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产品国际竞争力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情况,并按通知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市财政局。
  联系人:青岛市财政局税政处 姜梅 8585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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