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普通与豪华住宅契税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青财农税[2003]6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普通与豪华住宅契税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青财农税[2003]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29日
各市、区财政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普通住宅与豪华住宅契税政策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豪华住宅包括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上年度当地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一倍以上的高档住宅或高级公寓;除此之外的为普通住宅。
二、上年度当地商品住房平均售价按行政区域,根据建设等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字,每年进行调整。根据市建委的统计测算,2002年市本级(包括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为每平方米3291元;其他市、区应根据本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统计测算情况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个人购买豪华住宅,按3%的税率计征契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
四、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