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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财农税[2008]10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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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青财农税[2008]10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财农税[2008]10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青财农税[2008]10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青财农税[2008]1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5日
  莱西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西财[2008]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466号)文件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据此对该公司2008年1月1日前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据此如该公司2008年1月1日后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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