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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预(2009)27号 青岛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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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财预(2009)27号
文件名: 青岛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预(2009)27号 青岛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财预(2009)27号


  青岛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财预(2009)27号
  全文有效
  2009.8.17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区市支行、各代理支库管辖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9〕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划转及调库办法
  (一)按统一比例划转办法
  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委《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预[2009]9号)的有关规定,对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由人民银行国库根据统一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国库。具体划转办法是:
  1.地方增值税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在七区和保税区、高新区的,由国库部门按照成品油消费税入库金额,分别从市本级划转1.8%,从区级划转1.8%;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在五市的,由国库部门从区市级划转3.6%。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的,由国库部门按照成品油消费税入库金额,分别从市本级划转3.45%,从区级划转3.45%;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在崂山、黄岛、城阳、保税区、高新区和五市的,由国库部门从区市级划转6.9%。
  3.教育费附加收入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的,由国库部门按照成品油消费税入库金额,分别从市本级划转1.5%,从区级划转1.5%;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在黄岛、城阳、保税区、高新区和五市的,由国库部门从区市级划转3.0%。
  (二)按企业应划转收入调库办法
  由于各炼化企业的产品结构不同,按照财政部统一核定比例划转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与按照企业不同产品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累计计算的应划转中央国库的相关收入存在一定差异,为此,需对上述两种办法划转计算的收入定期进行比对。其中:对已划转收入超过应划转收入部分,应按照市本级与区市级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分成比例,分别调回市本级与区市级国库;对已划转收入少于应划转收入部分,应按照市本级与区市级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分成比例,分别调至中央国库。应划转收入的计算方法是:
  1.增值税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0%+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7.5%)×17%×2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0%×1.17+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7.5%×1.17) ×相关炼化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0%×1.17+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7.5%×1.17) ×相关炼化企业教育费附加适用比例
  (三)按企业实际缴纳收入调库办法
  在计算炼化企业应划转收入的同时,需对应划转收入与企业实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同步进行比对,并以企业实际累计缴纳的相关收入为上限,计算核定最终调库金额。如果应划转收入超过企业实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对超额部分,应按照市本级与区市级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分成比例,分别调回市本级与区市级国库。
  二、划转及调库程序
  (一)应划转收入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季进行清算比对,并办理相应的调库手续。
  (二)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由炼化企业所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将企业成品油销售情况和企业年初至该季度终了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等情况,报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三)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根据炼化企业已划转收入、应划转收入及实际缴纳收入比对情况,计算核定最终调库金额,向区市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并抄送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市税务部门。区市财政部门接到审核意见书后填写《更正通知书》,经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盖公章后,由人民银行各区市支库和各代理支库负责执行。
  三、对本通知下发前入库的2009年所属期成品油消费税,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编制划转调库明细表,经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通知各区市支库和各代理支库于8月31日前据以办理一次性划转手续。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划转调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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