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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财税[2012]0016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适用税率建议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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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青财税[2012]0016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财税[2012]0016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适用税率建议的请示
发文日期: 2012-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适用税率建议的请示
青财税[2012]0016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适用税率建议的请示
  青财税[2012]0016号
  全文有效
  2012年4月13日
  市政府:
  按照“寻标、对标、达标、夺标”的要求,针对土地出让收入和契税收入差距问题,我们与大连市进行了对比分析。
  2010年,大连土地出让收入为1112亿元,我市为499.8亿元;大连土地出让契税税源为44.48亿元,我市为14.99亿元;大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执行辽宁省统一税率4%,我市执行山东省统一税率3%。契税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地出让收入和契税税率差别。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代拟了《关于调整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建议》,建议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财政厅。
  当否,请批示。
  附件:关于调整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适用税率的建议
  山东省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精神,建议调整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适用税率。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适用税率幅度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998年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省政府91号令),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据了解,目前黑龙江、吉林2个省的契税适用税率为5%,北京、辽宁、河南、河北、江苏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4%,其他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3%。
  二、有关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调整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建议:
  (一)将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收税率调整为4%。
  (二)在省政府未确定调整契税征收税率之前,批准青岛地区在国家允许范围内进行契税税率调整试点,将青岛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收税率调整为4%。
  当否,请批示。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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