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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发[2007]10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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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藏国税发[2007]100号
文件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发[2007]10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发[2007]10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发[2007]100号
  全文有效
  昌都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昌国税发[2007]106号)收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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