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云财税[2001]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云财税[2001]7号
全文有效
2001-2-16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舶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综合税率计征各项税收,其中:营业税税率3%,房产税税率4%,个人所得税税率3%。
二、关于房产税减免问题。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清理,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给予免征房产税;对单位自有住房与其他房产混合在一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和一定比例征免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