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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规〔2020〕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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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厦府规〔2020〕5号
文件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规〔2020〕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0〕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0〕5号
  全文有效
  2020.2.26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缓解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恢复发展,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扶持困难行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行业的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三、阶段性免收企业污水处理费。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3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政集团)
  四、给予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支持。对市级医用物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政策实施期内发生的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生产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给予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行业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工商业用水用气价格。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至3月的用水,在其它行业用水价格基础上给予0.8元/吨的优惠(优惠后按1.8元/吨收取),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政集团)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期间的用气,按照全省政策给予0.3元/立方米的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华润燃气)
  七、运用纾困发展基金帮扶重点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纾困发展基金投资范围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扩大到非上市重点企业,通过股权、债券投资等方式支持重点企业化解经营危机,为尽责自救后仍无法解决危机的企业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圆集团)
  八、扩大应急还贷资金服务范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应急还贷服务合作机构从商业银行扩大至经认可的厦门域内证券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区(管委会)财政与银行等贷款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厦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其中:贷款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20%,其余部分由市和各区、管委会按比例出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金圆集团)
  以上政策如国家和省里另有新的规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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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规[2020]5号  发表于 2020-9-2 18:04
厦府规[2020]5号  发表于 2020-8-2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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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规〔2020〕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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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规〔2020〕12号文件原文请点击: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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