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地税政三字[1996]420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三字[1996]42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6-11-21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420号
全文有效
1996.11.21
宣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税政字[1996]第149号)收悉。
据调查,水泥厂的圆筒库是用来储放散装水泥、水泥熟料和生料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对“房产”概念解释范围。
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