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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8]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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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1998]4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8]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42号
  全文有效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高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请示》(铜国税发[1998]4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1997年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由18%提高到25%,增加抵扣税款1789593.17元。具体手续请你局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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