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国税流[1996]395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流[1996]39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滁州车务段商业运输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6-09-11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滁州车务段商业运输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395号
全文有效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滁州车务段商业运输公司有关税政问题的请示》(滁国税流[1996]211号)悉。现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对滁州车务段商业运输公司用手推车在站台上销售的汽水、面包等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对滁州车务段商业运输公司烹制销售的盒饭,凡在销售时不提供饮食场所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时提供饮食场所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