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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7]18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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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1997]185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7]18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8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8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组织力量对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结算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现行供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率偏高,造成在省电力公司结算时出现了税款倒挂的问题。为了合理调整发、供电及结算地之间的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额)暂调整为:
  1.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6%调整为5%;
  2.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额仍为每千度7元。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清算,多征的税款应在今年后几个月预征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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