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6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6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