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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6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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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1997]60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6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6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6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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