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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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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财税法字[1998]1105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财税法字[1998]1105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11-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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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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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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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法字[1998]1105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法字[1998]1105号
全文有效
铜陵、滁州、芜湖、安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铜陵市三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石城路)、中国扬子集团模具中心(滁州市扬子工业区)、芜湖万通模具厂(芜湖市团结东路34号)、安庆市电器模具厂(安庆市工农街15号)在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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