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95
  • Tax100会员 33669
查看: 783|回复: 0

安徽省财政厅 财税法[2003]893号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1: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财税法[2003]893号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财税法[2003]893号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法[2003]893号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法[2003]893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事项确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联合企业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1-3元/吨,由各市在以上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请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3元/每立方米。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