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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 皖地税函[2005]312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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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5]31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税局 皖地税函[2005]312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312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312号
  全文有效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所辖建制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 (铜地税[2005]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三条“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的规定,你市原属铜陵县的西湖镇、大通镇,因行政区划调整,现已分别划入你市狮子山区和郊区,因此,属于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两镇辖区内农林牧副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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