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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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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8]18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6日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制货物移送使用时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58号)收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川气东送安庆穿江隧道项目部在施工区以外附设工厂(或车间)生产的水泥砌块,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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