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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9]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不低于30%的粘土多孔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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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9]9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9]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不低于30%的粘土多孔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不低于30%的粘土多孔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不低于30%的粘土多孔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9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30日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粘土多孔砖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宣国税发[2009]24号)收悉。粘土多孔砖不属于烧结普通砖,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粘土多孔砖若其生产原料中掺兑的废渣比例不低于30%,则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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