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申报免税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技改函[2010]1086号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申报免税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技改函[2010]108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0月27日
各市经信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做好我省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免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关税[2010]50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详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请各市经信委对照《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中《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附件2)上报材料。
三、时间要求。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各市经信委应在2010年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我委技术改造处;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按照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在当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上报申请材料。
四、《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l、2、3中“大型高炉余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国内企业申请享受该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按本通知二、三条办理。
五、各市经信委要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按照财关税[2009]55号、财关税[2010]17号和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做好本地其他企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免税的组织申报工作。
联系人:赵薇,联系电话:0551-2871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