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企业的通知
皖经信技改函[2013]348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企业的通知
皖经信技改函[2013]348号
全文有效
2013年4月10日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1.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附件1、3)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附件2、4)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申请的企业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要求。
(6)企业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要求,企业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必须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要求。
3.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按规定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免税申请文件。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附4要求编制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申请书编制内容及规范见附件5。
三、申报时间
请各市经信委(经委)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申报材料。认真初审后,于4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技术改造处(一式6份),并及时抄送合肥海关、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预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高鹏,联系电话:0551-62871888,传真:0551-62871850
附件: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
3.《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
4.《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
5.申报内容及规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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