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66
  • Tax100会员 33107
查看: 667|回复: 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3]48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19 11: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13]480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3]48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13]48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13]480号
  全文有效
  2013-08-19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发〔2013〕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联关系的经营管理公司三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给购房者,并由购房者在一定时期内让渡该商品房的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交由经营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购房者因让渡一定时期的房产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享受的购房优惠价款,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其他经济利益,并入商品房销售价款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购房者因让渡一定时期的房产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享受的购房优惠额属于提供租赁业劳务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此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