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82
  • Tax100会员 28062
查看: 590|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19 11: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21日

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权力运行,加强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我省无对应项目的审批事项。

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清单范围,对本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组织清理,清单外的审批事项要立即取消,同时以目录形式对外公开由本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权限虽不在本级但需本机关上报的审批事项。

三、凡不在对外公布的审批清单上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审批管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增设审批事项。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及时修改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文件,加强后续监管。

四、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审批,创新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推进集中审批、阳光审批、网上审批,便民办税。

五、各级国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结合税收征管实践,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以适当形式向上反馈。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51-6283165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各市国家税务局也要向社会公告收集意见的具体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备注
1 2400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印制企业 税务总局或 省国税局 视发票种类
2 2400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 省国税局
3 2400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4 2400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5 2400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纳税人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6 2400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7 24007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 税务总局或 省国税局 或 市国税局 共同的上级机关
8 24008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9 24009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10 24011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当地主管地税机关 政策待延续
11 24012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7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12 24013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4条:“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13 24014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 税务总局 或 省国税局 财政部、各省财政厅(局)
14 24015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7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纳税人 税务总局 财政部
15 24016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1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 税务总局
16 24017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17 24018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13条:“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 省国税局
18 24019 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0]100号)第3条:“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纳税人实际进口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进口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19 24020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第1条第3款:“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0 24021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5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情况进行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釆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第1条:“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财政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证明材料,如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财政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主管部门、购货方和项目单位。” 纳税人 税务总局 商务部、财政部
21 24022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2 24023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1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
23 24024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5条:“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对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3.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4 24025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5 24026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6 24027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7 24028 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8 24029 营改增后退役军人优惠政策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民政部门
29 24030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 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17个子项总的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纳税人 市国税局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纳税人 市国税局(下放审批试点的合肥、黄山两市生产企业除外)
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纳税人 市国税局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11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第12条:“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纳税人 市国税局(下放审批试点的合肥、黄山两市生产企业除外)
5.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9条:“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6.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3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7.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3条:“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纳税人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8.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1条:“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 省国税局或 市国税局 视情形确定
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第2条:“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第4条:“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纳税人 市国税局(下放审批试点的合肥、黄山两市生产企业除外)
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 省国税局
11.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5条:“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物(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可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办理过备案的上述货物,不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免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纳税人 市国税局
1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第2条:“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纳税人 市国税局
13.免税卷烟核销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第1条:“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纳税人 市国税局(下放审批试点的合肥、黄山两市生产企业除外)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