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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87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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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5 17: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87号
文件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87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87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87号
  全文有效
  2022.5.11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准确把握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的有关要求,不得自行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5月三项社保费款的企业,缓缴月份可相应顺延两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5月费款;缓缴期限内,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停保或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要强化指导调度,加大政策宣传,加强信息沟通,简化经办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抓好政策落实落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1日
  相关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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