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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皖财资〔2022〕394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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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5-23 16: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660462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皖财资〔2022〕394号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2〕6号)精神,做好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免收工作(以下简称免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租有关政策


(一)在落实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再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全年合计6个月(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度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


(二)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在省外的,按照属地相关政策执行。


(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按照《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咨询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


二、免租政策执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县(区)财政局要在落实皖政办明电〔2022〕6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免租工作实施细则或方案,明确免租范围、期限、对象等,并将细则或方案、有关联系方式等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省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免租方案,明确具体办理方式、操作流程、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并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二)简化办理流程。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转作风、办实事,积极落实“免申即享”要求,确需履行相关程序的,尽量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坚持依法合规,确保免租工作规范高效。涉及非税收入退付的,按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加强免租政策宣传,确保免租政策精准、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答复工作,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和关切,稳妥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四)确保应免尽免。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免租政策落实到位;加强督促检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省财政厅将省直部门、单位落实免租政策情况纳入非税收入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3月9日印发的皖财资〔2022〕214号文,请各市财政局、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于5月10日前报送本地区(含市本级及所辖县区)、本部门(含本级、所属单位及其所办企业)《2022年免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情况统计表》。


(二)关于本通知,请各市财政局、省直主管部门自2022年5月起,分别统计汇总本地区(含市本级及所辖县区)、本部门(含本级、所属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免收2022年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情况统计表》(附件1、2),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资产处)。


请各市财政局、省直主管部门于4月26日前将本地区(含市本级及所辖县区)、本部门(含本级及所属单位)《免租工作对外联系人名单》(附件3)反馈至省财政厅(资产处)。


上述统计表、联系人名单等以盖章的PDF版和可编辑的EXCEL电子表格形式发送至邮箱:zcglchu@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资产处曹若菊0551-68150441、崔刚琴0551-68150386;省财政厅非税局许展0551-68150542。





附件:1.免收2022年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房租情况统计表(地市)


      2.免收2022年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房租情况统计表(省级)


3.免租工作对外联系人名单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2日

附件12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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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工作的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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