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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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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905/t20190515_204054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9〕40号
文件名: 国税发〔199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年03月1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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