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74
  • Tax100会员 28119
查看: 579|回复: 0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税法[2014]74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19 11: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财税法[2014]743号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税法[2014]74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4]74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4]743号
  全文有效
  2014-6-23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省政府同意,对“通知”所列第一条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通知”所列第二条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