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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 财税法[2014]742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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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
文件编号: 财税法[2014]742号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 财税法[2014]742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4]742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4]742号
  全文有效
  2014-6-23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省政府同意,对“通知”所列第一条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通知”所列第二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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