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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 团省委、妇联 浙劳社就[2006]61号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 团省委、妇联转发关于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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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 团省委、妇联
文件编号: 浙劳社就[2006]6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 团省委、妇联 浙劳社就[2006]61号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 团省委、妇联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 团省委、妇联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 团省委、妇联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6]61号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 团省委、妇联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6]61号
  全文有效
  2006-04-28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经贸委(局)、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工本费等项支出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证件发放的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做好证件的审批、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和有关认定证明审批、发放、管理责任制,实行谁认定、谁发放、谁管理、谁负责。对违规办理,、印制、发放、使用《再就业优惠证》和有关认定证明的部门或人员,应严肃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人员享受政策后,税务、工商、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政策执行部门(机构)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上进行标注,并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三)《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再次登记失业的人员,如属《实施意见》规定的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可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但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实施意见》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四)《再就业优惠证》在户籍所在地申领,全省范围内适用。
  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他政策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
  二、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政策
  (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具体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
  (七)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八)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的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九)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对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补贴,可以优先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中列支,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具体操作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三、关于改进就业服务
  (十)各地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出明确的措施和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制定实施2006年至2008年就业服务“新三化”的规划。
  四、关于开展失业调控
  (十一)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本地实际,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起联合运作的失业调控工作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核。
  (十二)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提出调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控。
  五、关于强化就业工作领导
  (十三)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建设厅、农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成,省政府办公厅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全力抓好落实,使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尽快得到贯彻执行。
  (十四)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确定本地的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的具体目标,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特别是要对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以及就业稳定性、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再就业培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工作,确定任务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应措施,层层分解,推动落实。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抓好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为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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