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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民民[2007]166号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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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民民[2007]166号
文件名: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民民[2007]166号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浙民民[2007]166号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浙民民[2007]166号
  全文有效
  2007-08-20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根据我省实际对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均可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部分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材料
  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二)省民政厅核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章程。
  申请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四、审核、确认步骤
  对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审核、确认,具体步骤如下:
  (一)省民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材料统一转交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提出申请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被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名单。
  附件:浙江省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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