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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9]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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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9]7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9]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9]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9]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精神,现就耕地占用税减免补征税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改变原占地用途的补征税款问题。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征收机关应按原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补办占地手续的征税问题。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项目,在其补办占用耕地手续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没有纳过税的,征收机关按补办手续时的适用税额对其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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