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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0]1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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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财税政[2010]10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0]1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0]1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0]10号
  全文有效
  2010-4-1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省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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