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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胶政办发[2013]29号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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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胶政办发[2013]29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胶政办发[2013]29号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胶政办发[2013]29号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胶政办发[2013]29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17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公平税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本次清查主要对纳税人在拥有或使用土地、房产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情况进行清理。税款清理所属时间为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
  二、基本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土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2.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书等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土地,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土地管理部门尚不能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二)房产税
  1.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地价。
  三、组织实施
  此次清查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和市地税局牵头组织,税务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清查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办事处2013年工作目标考核。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申报阶段(5月1日- 5月20日)。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实际占地、房产情况填报《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自查表》和《房产税专项清理自查表》,进行自查申报缴纳税金。《自查表》按要求填报后及时报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所。
  (二)核实阶段(5月21日-6月20日)。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税务部门应组织专项清查队伍,逐户进行核对。对已办理土地房产手续的,将纳税人填报的《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自查表》和《房产税专项清理自查表》中的有关数据与国土、房产部门的纳税人土地房产数据进行核对;对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确认面积的和没有办理土地房产手续不能确认面积的,应实地进行测量。测量核实无误后,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人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情况汇总填报《胶州市201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报市地税局和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三)清查追缴阶段(6月21日-7月20日)。对清查出欠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单位或个人,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限期清理追缴,清理追缴情况及时报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要会同市税务部门对镇、街道办事处土地房产面积核实、配合催缴税款等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此项工作目标考核依据。
  四、清查结果处理
  纳税人应积极配合镇、街道办事处和税务部门的清查工作,及时提供国土房产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等有关资料,按文件要求及时进行自查申报。对纳税人自查并主动补缴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后可以不予处罚。自查结束后,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税务部门组织专项清查队伍对纳税人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发现未依法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除追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加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切实引导纳税人依法规范集约用地。(咨询电话:市地税局 87207025;举报电话: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8228827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胶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制定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扎扎实实开展好专项清查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为确保专项清查工作取得成效,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使税收政策和专项清查工作家喻户晓,营造依法纳税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搞好协调配合。市税务、财政部门和各镇办要加强与市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法院等协税护税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部门合力,保证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要将相关土地、房产信息在清查前提供给市税务部门和市综合治税办公室,以便于对信息情况进行梳理、比对。
  (四)注重清查实效。市税务部门应根据清查情况,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土地房产税源数据库,积极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管漏洞,确保公平税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制定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措施,研究预防闲置土地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附件:胶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友玉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胡长富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平 市地税局局长
  成 员:姜子群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管清红 市监察局副局长
  高爱武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立纲 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秀华 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
  王宗军 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安振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效军 市少海发展管理处主任
  尹少杰 市产业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姜志刚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 伟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茂璠 阜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纪文峰 中云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典涛 胶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晓久 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晓钟 胶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靳从领 九龙街道办事处主任
  姜衍海 李哥庄镇镇长
  刘 强 胶莱镇镇长
  杨升金 胶西镇镇长
  刘京明 里岔镇镇长
  李洪岭 铺集镇镇长
  赵遵路 洋河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治税办公室,高爱武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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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政办发[2013]29号  发表于 2021-3-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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