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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期进行自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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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7 11: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期进行自查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8-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期进行自查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期进行自查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8-1-17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通告2018年第1号 2018-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红岛经济区辖区内有应税房产、土地的纳税人,须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对自有应税房产、土地的自查,并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处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相关问题可拨打66966505或66966531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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