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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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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8.10.12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将泰安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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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税务局2018年6号文件  发表于 2020-9-23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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