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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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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11: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4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4]60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07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此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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