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5]04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减免和退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地税局
1995年2月28日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率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或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财政部 1995年1月24日 |